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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me>气体灭火>新闻中心>规范文件 >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263-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7 年 7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6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云南天宵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
                           广东卫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东靖飞  宋旭东  马  恒    沈  纹   石守文
                               田   野   伍建许  汪映标  林凯前  陈雪峰
                               高振锡  岳大可   陆  曦   刘庭全

    1 总则


    1.0.1 为统一气体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保障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
    2 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 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
    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
    5 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6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7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8 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9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3.0.3 气体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3.0.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采用的材料及组件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涉及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复验。
    2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 施工过程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
    6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7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调试,并应合格。
    3.0.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共同进行。
    2 验收检测采用的计量器具应精度适宜,经法定机构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 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验收记录。
    5 资料核查记录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6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系统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0.6 检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3 隐蔽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4 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5 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3.0.7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3.0.8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3 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
    3.0.9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气体灭火系统应进行维护管理。

    3 基本规定


    3.0.1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
    2 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 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
    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
    5 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6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7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8 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9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3.0.3 气体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3.0.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采用的材料及组件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涉及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复验。
    2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 施工过程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
    6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7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调试,并应合格。
    3.0.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共同进行。
    2 验收检测采用的计量器具应精度适宜,经法定机构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 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验收记录。
    5 资料核查记录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6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系统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0.6 检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3 隐蔽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4 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5 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3.0.7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3.0.8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3 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
    3.0.9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气体灭火系统应进行维护管理。

    3 基本规定


    3.0.1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
    2 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 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
    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
    5 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6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7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8 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9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3.0.3 气体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3.0.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采用的材料及组件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涉及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复验。
    2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 施工过程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
    6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7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调试,并应合格。
    3.0.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共同进行。
    2 验收检测采用的计量器具应精度适宜,经法定机构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 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验收记录。
    5 资料核查记录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6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系统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0.6 检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3 隐蔽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4 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5 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3.0.7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3.0.8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3 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
    3.0.9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气体灭火系统应进行维护管理。

    4 进场检验


    4.1 一般规定
    4.2 材 料
    4.3 系统组件

      4.1 一般规定


      4.1.1 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表C-1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4.1.2 进场检验抽样检查有1处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仍有1处不合格,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4.2 材料


      4.2.1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验报告。
      4.2.2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镀锌层不得有脱落、破损等缺陷。
      2 螺纹连接管道连接件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
      3 法兰盘密封面不得有缺损、裂痕。
      4 密封垫片应完好无划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3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产品按20 %计算。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4.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4.3 系统组件


      4.3.1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4 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5 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 mm。
      6 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或用尺测量。
      4.3.2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4.3.3 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及充装系数、装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2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应按相应标准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4.3.4 阀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2 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 %,气体驱动管道上的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3 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压力计测量。
      4.3.5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产品应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外观、核查出厂合格证。

      5 系统安装


      5.1 一般规定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5.3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5.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5.6 喷嘴的安装
      5.7 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
      5.8 控制组件的安装

      5.1 一般规定


      5.1.1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按本规范表C-2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防护区地板下、吊顶上或其他隐蔽区域内管网应按本规范表C-3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1.2 阀门、管道及支、吊架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中有关的规定。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5.2.1 储存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用尺测量。
      5.2.2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3 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4 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5 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6 安装集流管前应检查内腔,确保清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7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8 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9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10 集流管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5.3.1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2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3 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4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便于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5 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5.4.1 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应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
      2 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3 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
      4 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应固定牢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2 安装以重力式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下落行程应保证驱动所需距离,且不得小于25 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4.3 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4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2 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于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5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3 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0.6 m。转弯处应增设1个管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4.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5.5.1 灭火剂输送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宜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2~3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2 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且保证有不少于2条外露螺纹。
      3 已经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外观全数检查,隐蔽处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2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级,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 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5.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 支、吊架之间最大间距

      2 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 mm。
      3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 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1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1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5.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5.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 m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6 喷嘴的安装


      5.6.1 安装喷嘴时,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及喷孔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6.2 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7 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


      5.7.1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及其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固定牢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7.2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周围空间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 控制组件的安装


      5.8.1 灭火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区内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2 设置在防护区处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 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3 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 m;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4 气体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系统调试


      6.1 一般规定
      6.2 调 试

      6.1 一般规定


      6.1.1 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完毕,并宜在相关的火灾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
      6.1.2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
      6.1.3 调试前应按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系统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6.1.4 进行调试试验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6.1.5 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本规范表C-4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1.6 调试完成后应将系统各部件及联动设备恢复正常状态。


      6.2 调 试


      6.2.1 调试时,应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进行系统手动、自动模拟启动试验,并应合格。
      6.2.2 调试时,应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本规范第E.3节的规定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应合格。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的模拟喷气试验,宜各取1套分别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
      6.2.3 设有灭火剂备用量且储存容器连接在同一集流管上的系统应按本规范第E.4节的规定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合格。

      7 系统验收


      7.1 一般规定
      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3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4 系统功能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 本规范第3.0.1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本规范第3.0.2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4 竣工文件。
      5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7.1.3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7.1.4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3.0.7条列出的资料。

      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2.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2.4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3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3.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2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5个的按5个计)的20 %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按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7.3.3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4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3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5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4节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6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8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4 系统功能验收


      7.4.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执行。
      7.4.2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不应少于1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套。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3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7.4.3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4节的规定执行。
      7.4.4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用、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
      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执行。

      8 维护管理


      8.0.1 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永久储存。
      1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 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3 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
      4 值班员守则和运行日志。
      8.0.2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职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F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8.0.4 与气体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16执行。
      8.0.5 每日应对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运行情况、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
      8.0.6 每月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计检查,灭火剂损失10 %时应及时补充。
      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 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
      3 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8.0.7 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 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 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 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 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
      6 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8.0.8 每年应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并应按本规范第7.4.2条规定进行1次模拟喷气试验。
      8.0.9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以下资料省略请参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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